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2018〕9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湛江开发区昌盛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贞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1月5日对你公司销售楼盘“昌盛豪苑”销售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公司在该商品房销售现场大厅公示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没有按照规定标示楼层、户型、层高、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及其条件。
你公司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11〕106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现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照片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1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8〕3号)。你公司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公司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11〕106号)的要求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八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如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4000元。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4000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