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 2017 〕17号
当事人: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 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怡路16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办理小微企业变更登记时收取属于免收费范围的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100元/户,共收1435户,违法所得金额143500元。
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你单位负责该项业务相关人员提取询问笔录、复制相关缴款通知书、核查由你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经电脑查询统计2012年度在你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的数量及收费金额的电子数据材料、填写调查登记表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的上述价格行为,违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构成《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收费标准已取消或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违法收费行为。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6〕2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湛发改价监退〔2016〕1号)。
你单位在收到我局湛发改价监退〔2016〕1号后,提交《关于申请延长退款期限的函》,我局考虑到你单位办理将多收款项退还原交费者需向省财政厅申请财政退款的实际情况,以《关于同意申请延长退款期限的函》(湛发改价格函〔2016〕205号)同意你单位延长退款期限,但你单位仍未能在延长的期限内完成退款工作。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单位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杜绝上述违法收费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审理,对你单位作出没收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143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没收违法所得款及罚款共143500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局将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每日按没收款数额的2‰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 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