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江市塘蓬镇园岭村路段“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廉江市
塘蓬镇园岭村路段“5·27”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廉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廉江市塘蓬镇政府、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7年5月27日22时46分许,在湛江廉江市省道S287线15KM+100M处(廉江市塘蓬镇圆岭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1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教育与惩戒有关人员,根据《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廉江市塘蓬镇园岭村路段“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的复函》(湛府办函〔2017〕140号)要求,现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刑事责任追究人员
官昌锐,男,汉族,28岁,廉江市塘蓬镇人,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廉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根据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官昌锐刑事责任,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跟踪办理情况。
二、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一)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辖区内无证照驾驶机动车行驶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巡查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由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报批评。
(二)廉江市塘蓬镇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由廉江市人民政府给予塘蓬镇政府通报批评。
(三)根据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责成廉江市人民政府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廉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廉江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在2017年11月15日前将责任追究和有关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湛江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郑群、周羽、陈丽清,电话:3181517,传真:3310300)。
附件:
1.湛江廉江市塘蓬镇圆岭村路段“5?27”较大道路交通事
故调查报告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附件1
湛江廉江市塘蓬镇圆岭村路段
“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27日22时46分许,在湛江廉江市省道S287线15KM+100M处(廉江市塘蓬镇圆岭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1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其中肇事车辆损坏约4万元,官昌锐一次性赔付毛元闯的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费7.3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5月31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员组成的湛江廉江市塘蓬镇圆岭村路段“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1、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基本情况
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中文品牌:吉利牌,车辆型号:JL7185BD;车辆登记颜色:黄色;车辆识别代号:LB37541S19H008460;发动机号:911308697;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10年1月12日;检验有效期:2018年4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4月12日。该车辆已购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至2018年4月25日止;车辆登记所有人:官昌锐;车辆登记住所: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油行村9号。经查,该车由官昌锐于2014年在廉江市寸金车城二手车行购买,属于二手车。
2、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官昌锐,男,汉族, 28岁,廉江市塘蓬镇人,无业,身份证号码44088119******595X;住址:廉江市塘蓬镇油行村9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所有人、驾驶人。“5·27”事故发生后,官昌锐即时弃车逃逸,至2017年5月29日投案自首。
3、乘员情况
事故车辆核载4人,实载 5人,其中包括3名大人、2名儿童。超员1人。
(二)事故发生路段交警执勤情况
湛江廉江市省道S287线15KM+100M处(廉江市塘蓬镇圆岭村路段),属于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塘蓬中队监管区域。据查, 5月27日上午9时,塘蓬交警中队当班指导员陈兴盛(带班),民警黄子宽、辅警李日国、林河见在所管辖区上路巡逻。上午10时50分许,在省道S287线6公里处查处违章大货车一辆;下午5时许,在县道X679线16公里处查处违章客车(超员载客)一辆;晚上9时10分许,在省道287线8公里处查处违章小车一辆。至晚上22时53分,接到塘蓬中队值班室转来110指挥中心指令,指导员陈兴盛立即带领民警黄子宽、辅警李日国、林河见驾驶警车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处置。从执勤到事故发生,当班人员没有出现离岗、脱岗、失职现象。
(三)事故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在湛江廉江市省道S287线15KM+100M处(廉江市塘蓬镇圆岭村路段),南北走向,南往石岭镇方向,北往塘蓬镇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平直,路表干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
2017年5月27日,是塘蓬镇油行村的官昌锐的弟弟官昌文生日。当晚18时许,官昌文的表妹夫毛元闯(石岭镇人)和两个同学到官昌锐家吃晚饭,大约20时吃完饭后,官昌文和毛元闯出去塘蓬圩供电所对面酒吧唱歌。大约9点多钟,官昌锐驾驶粤GH3427号轿车搭载儿子官国煊和侄子官国煜到塘蓬供电所对面酒吧唱歌,大约停留20分钟,毛元闯说要回家,叫官昌锐送他回家,于是官昌锐就驾驶粤GH3427小型轿车搭载官昌文、官国煊、官国煜、毛元闯四人沿S287线从廉江市塘蓬镇往石岭镇方向行驶。22时46分,行驶到廉江市塘蓬镇园岭村路段时,因为官昌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右侧碰撞到道路右侧的路灯柱后失控,车辆继续冲出至道路右侧路外翻车,最后碰撞到路外房屋庭院围墙,车内成员毛元闯、官昌文、官国煊、官国煜共4人当场死亡,官昌锐受伤,粤GH3427小型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官昌锐立即逃逸。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月27日22时48分,廉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塘蓬镇一名群众报警,称有一辆小车碰撞到圆岭村路边一间民宅前的围墙,具体情况不详。22时52分,廉江交警大队塘蓬中队值班室接到廉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关于事故处置指令,于22时53分按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要求立即通知正在执勤的指导员陈兴盛带领相关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并将事故情况通知120、廉江市应急办等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廉江市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安全监管、公安、医疗等相关部门赶到现场,全力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
廉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典聪,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吴小明带领交警支队技术大队、交管大队相关人员连夜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廉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第一时间指令廉江交警大队塘蓬中队出警处置。
正在执勤的塘蓬中队指导员陈兴盛接到指令后,立即带领民警黄子宽、辅警李日国、林河见于23时12分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塘蓬派出所已第一个赶到事故现场。随后塘蓬卫生院120救护车也赶到事故现场。塘蓬中队陈兴盛指导员带人当即一边保护事故现场、指挥交通,一边协助医生查验伤者情况。在23时13分,经过医生检查,已证实事故现场的毛元闯、官昌文、官国煊、官国煜死亡。很快,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廉江市政府等部门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勘查,疏通道路车辆通行等。经过努力,于28日凌晨3时30分左右,事故现场处置完毕,恢复该路段交通畅通。
经查,“5·27”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和处置工作,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现救援指挥、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经多方协调,官昌锐与死者家属间签下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官昌锐一次性赔付毛元闯的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费73000元。2017年6月10日毛元闯、官昌文、官国煊、官国煜尸体在遂溪县殡仪管理所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1、毛元闯,男,汉族,23岁,廉江市塘蓬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595X,住址:廉江市塘蓬镇教马垌村91号;其系官昌文妹夫,乘坐官昌锐驾驶的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官昌文,男,汉族,28岁,廉江市塘蓬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5933,住址:廉江市塘蓬镇油行村9号;其与官昌锐、官昌应系兄弟关系,乘坐官昌锐驾驶的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官国煊,男,汉族,5岁,廉江市塘蓬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8120******5911,住址:廉江市塘蓬镇油行村9号。其父亲系官昌锐,乘坐官昌锐驾驶的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官国煜,男,汉族,6岁,廉江市塘蓬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8120******5911,住址:廉江市塘蓬镇油行村9号。其父亲系官昌应,乘坐官昌锐驾驶的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受伤人员情况
官昌锐,男,汉族,28岁,廉江市塘蓬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595X,住址:廉江市塘蓬镇油行村9号。系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湛江廉江市塘蓬镇园岭村路段“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其中肇事车辆损坏约4万元,官昌锐一次性赔付毛元闯的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费7.3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官昌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超员搭载,在夜间行驶时没有根据道路交通情况降低行驶速度及按照安全操作规范操作,遇突发情况时措施不当。且在事故发生后,不报警,且即时弃车逃逸,造成死亡4人的事故发生,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打击无证照非法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不力;廉江市塘蓬镇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不力。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湛江廉江市塘蓬镇园岭村路段“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理由:官昌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超员承载亲属上路,因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廉江市塘蓬镇园岭村路段“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官昌锐,男,汉族,28岁,廉江市塘蓬镇人,系粤GH3427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经查,官昌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超员搭载,且遇事时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外翻后碰撞到路外房屋庭院围墙,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日被廉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6日被廉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官昌锐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辖区内无证照驾驶机动车行驶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巡查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报批评。
2、廉江市塘蓬镇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廉江市人民政府给予塘蓬镇政府通报批评。
3、建议责成廉江市人民政府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整改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廉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吸取廉江市塘蓬镇园岭村路段“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坚决有效办法,落实以下三项工作要求:
(一)廉江市政府要针对城乡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采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进学校和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力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针对无证照非法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等突出问题,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加强日常的巡逻执法监管。要以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盗抢嫌疑等四类车辆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超员、不戴安全头盔、遮挡号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现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过期报废等非法违法上路车辆,要严格执法,严厉惩处。
(三)廉江市政府要针对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属地管理”薄弱的状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作用,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地防范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