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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安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安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时间:2025-02-28 11:31:30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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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安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安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安渔港(以下简称龙安渔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龙安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为龙安渔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渔港区域内的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渔业船舶管理和协助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以下简称市海洋执法大队)为龙安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安全、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渔港港务、渔港水域防污、港航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工作;负责船舶靠离码头的调度指挥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国家中心渔港建设管理所协助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负责渔港规划、建设、设施维护和码头管理等工作,改善渔港环境和整体面貌,提高渔港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渔区经济社会发展。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承担属地社会管理责任。履行“港长制”职责,负责整合各方力量,做好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结合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负责渔港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渔港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对渔港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渔港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渔港陆域范围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及出海渔船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船舶通航及港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东山街道办事处对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供电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好渔港区域内的用电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海事部门配合做好渔港区域内的非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涉及本渔港管理的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龙安渔港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办龙头村委会龙安村南端。中心地理坐标为:20°59′29.52″N、110°26′29.52″E。

  第五条  龙安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规划总面积6.36万平方米。其中规划陆域面积2.32万平方米,水域面积4.04万平方米。


龙安渔港港界坐标表

界址点

经度

纬度

L1

110°26’25.098”

20°59’51.266”

L2

110°26’27.593”

20°59’51.424”

L3

110°26’27.798”

20°59’54.116”

L4

110°26’30.148”

20°59’54.515”

L5

110°26’30.975”

20°59’52.258”

L6

110°26’32.094”

20°59’50.626”

L7

110°26’35.092”

20°59’51.073”

L8

110°26’37.577”

20°59’51.288”

G1

110°26’37.716”

20°59’50.326”

G2

110°26’35.173”

20°59’50.045”

G3

110°26’30.809”

20°59’49.04”

G4

110°26’30.748”

20°59’49.506”

G5

110°26’31.419”

20°59’50.012”

G6

110°26’31.259”

20°59’51.345”

G7

110°26’30.205”

20°59’53.02”

G8

110°26’29.64”

20°59’53.585”

G9

110°26’28.548”

20°59’53.294”

G10

110°26’29.13”

20°59’52.198”

G11

110°26’29.346”

20°59’50.355”

G12

110°26’29.16”

20°59’49.898”

G13

110°26’29.187”

20°59’49.311”

G14

110°26’29.3”

20°59’48.316”

G15

110°26’27.823”

20°59’48.332”

G16

110°26’26.796”

20°59’48.188”

G17

110°26’25.446”

20°59’47.998”

S1

110°26’27.515”

20°59’44.136”

S2

110°26’30.228”

20°59’43.242”

S3

110°26’35.38”

20°59’46.744”

  第六条  龙安渔港功能区划分,包括规划有码头、航道、停泊区、岸线、道路场地、护岸提等(详见附件2)。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七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等相关证照,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

  第八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依法经营,并服从市海洋执法大队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确保渔港设施可以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应当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使用渔港水域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作业期间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作为龙安渔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市海洋执法大队、东山街道办事处和渔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当服从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应当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渔港管理机构和安全主管机关有权调度在港船舶协同救助。港内船舶应当服从调度。

  第十八条  龙安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指导东山街道办事处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渔港消防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从事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渔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海洋执法大队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不得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打捞清除。

  第二十二条  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未经市海洋执法大队批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不得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三条  爱护渔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航标漂失、移位、受损或者侵占、损坏渔港设施的,损坏者应当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港内或海上捞获漂浮、沉没物资的,依法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等任何废弃物;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港区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报废的渔业船舶不得在渔港水域内停泊。

  船舶垃圾应当分类后交由具备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渔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九条  严禁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加油时发生跑、冒、滴、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条  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一条  应当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二条  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由市海洋执法大队牵头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因应急管理需要,征用组织、个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后24小时内或离港前,向市海洋执法大队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应当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国家公务船舶在执行公务时进出渔港,经通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免于检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岸、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海洋执法大队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未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市海洋执法大队依法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海洋执法大队报告,接受处理;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在进港四十八小时内向市海洋执法大队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解处理,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对违反渔港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和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5年1月13日印发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安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湛开管规〔20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龙安渔港港界图.pdf

  附件2:龙安渔港功能区划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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