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第四批38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第四批38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湛江市人民政府清理规范第四批38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同步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规范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中介服务超市方式竞争选择服务机构。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后续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市编办)反映。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清理规范第四批38项政府部门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清理规范第四批38项
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身份证明公证 |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 | 市司法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2005年第94号) | 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身份证明公证 | |
2 | 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市财政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005年第28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及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职能的通知》(粤财工〔2017〕195号),“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
3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市财政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005年第28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及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职能的通知》(粤财工〔2017〕195号),“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
4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发证 | 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
5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一条 | 公众媒体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
6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 | 公众媒体 |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
7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七条 | 公众媒体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
8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资源局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 年第29 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2015 年第62 号予以修正)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 | |
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 | 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
1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二条 | 公众媒体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
11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1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
1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企业资质变更上报材料审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 公众媒体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
13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企业资质变更上报材料审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三条 | 新闻媒体 |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
14 | 提交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六条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代办转发 |
15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市文广新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
16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遗失声明 |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
17 | 印刷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除外) | 市文广新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印刷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
18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非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范围除外) | 市文广新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
19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遗失声明 | 省内报刊在本市设立记者站审批(广州、深圳除外) | 市文广新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
2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材料 | |
21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 省管权限内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 年第 35 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材料 | 代办转报 |
22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检验 | 省管权限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 1996 年第 53 号) 2.《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 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 | 申请人可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 展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代办转报 |
2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 省管权限消毒产品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十九条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 | 医疗机构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产人员健康证明,改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标准,企业严格按标准执行,加强直接从事消毒产品操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 代办转报 |
24 | 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证件遗失声明 | 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 63号) | 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 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代办转报 |
25 | 消毒产品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遗 失声明 | 省管权限内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2009) 110号)第二十三条 | 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代办转报 |
26 | 放射卫生防护检 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省管权限内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 25号)第二十四条 | 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 对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 供遗失声明 | 代办转报 |
27 | 放射诊疗建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放 射防护评价(乙 级)机构资质证 书遗失声明 | 省管权限内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 25号)第二十四条 | 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 对放射诊疗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代办转报 |
28 | 放射防护器材和 含放射性产品检 测机构、医疗机 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 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省管权限内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 发(2012〕25号)第二十四条 | 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 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 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资质 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代办转报 |
29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市质监局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办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
30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 市质监局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办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
31 | 重要工业生产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工业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质监局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对工业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许可证件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办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
32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质监局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作业计量标准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办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
33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市质监局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办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
34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 |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 号)第十七条 2.《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 | 对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乙级资质的,申请机构可按要求自行培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5 | 提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所需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对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财务资产负债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特殊药品零售、邮寄、运输和购用审批”子项 |
36 |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 | 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7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市人防办 |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 | 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子项 |
38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市人防办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九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地方人民防空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