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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2-13 16:14:5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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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湛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1〕2号)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专设的银行账户,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保障资金。

  建设单位在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由建设单位按照该工程项目合同造价5%的比例(上限2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存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上述专项资金作为工资保证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工资保证金专户。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在工程款中的抵扣方式,在办理工程结算的时候从工程结算款中抵扣。

  第三条  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发包、分包单位清偿。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派发工地出入证,建立员工考勤和工资支付台账,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工人工资。劳动合同、工地出入证及工资支付台账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前,应当先到对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或者网上下载《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依次与开户银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送签订协议的各方。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书》、施工承包合同和银行出具的收款证明核验工资保证金金额。对于未提供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或未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八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者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核查,确认被拖欠工资的人员和数额后,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建筑施工企业与工人就工资支付金额存在争议的,应当引导工人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如双方已确认工作天数,可以按照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出具体数额,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先行支付部份工资。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经责令限期支付工资后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取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工人劳动关系和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签订《协议书》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湛江市建筑工程工资保证金垫付审批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该表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

  开户银行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将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函告签订该工程项目《协议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提取后,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开户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补足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齐,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或者因故中途停工,工人退场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凭已全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书面凭证,填写《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退款申请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回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湛江建设信息网公示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先后在《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退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开户银行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含利息)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银行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布:

  (一)工程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已全部或者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未在30日内补足的;

  (二)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后不配合及时处理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全市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布,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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