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湛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逐年减少土地等级和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17年起分3年调整到位,全市2017年土地使用税税额减幅为8.99%,2018年减幅为16.92%,2019年减幅为33.16%。到2019年,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等级分别从15级和16级调整简并为5级;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2.1-13.2元/平方米调整为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1.3-8元/平方米调整为0.6-4元/平方米。(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列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执行新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企业车船税税负总体降低28.51%。(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降低印花税税负。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商业及其他企业的按销售收入50%作为计税依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市地税局负责)
(四)延长契税纳税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市地税局负责)
(五)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市国税局负责)
(六)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惠企减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包括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七)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红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向工业用地倾斜。平均每年下达不低于30%的指标用于新增工业用地;“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省奖励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土地指标予以重点倾斜,市政府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予以奖励。(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八)新增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进区。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我市重点发展的新产业等,优先安排供地。(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按最低价标准70%执行的,或符合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转移园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用地集约度高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根据企业的申请,工业项目可实施弹性出让年期。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和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汽车制造、云计算、物联网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土地出让年限最高可达50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一)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使用土地。鼓励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者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出让的租让结合方式。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二)鼓励标准厂房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加强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标准厂房,经市城市规划局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优先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三)完善土地续期机制。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可提出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规划局负责)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十四)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低至14%,缴费工资下限从2906元/月降低至2489元/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平均0.8%降至0.6%。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调整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七)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一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按0.2%、0.3%、0.5%、0.7%、0.9%、1.0%、1.1%、1.2%执行。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2017年底前出台《湛江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十八)深入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支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17年全市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不低于15%,销售电价平均下降5分/千瓦时以上。2018年起,全市工、商业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准入门槛降低至年度用电量1500 万千瓦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九)全面落实输配电价改革。从2017年1月1日起,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4分。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从2017年6月1日起,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从2017年10月1日起,对开始缴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及临时接电费用的企业,不再区分自建和非自建本级电压外部工程的情况,统一按照较低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再统一降低30%;降低天然气发电的上网电价每千瓦0.03元(含税);对蓄冷电价的峰期、平段、谷期的电价比价为1.65:1:0.2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下调天然气最高限价。对管道天然气价格进行成本测算,2018年初适度下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限价。(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二十一)降低高速公路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境内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运行路段,即渝湛高速湛江至粤西、湛徐高速麻章至徐城、茂湛高速源水至林头,对合法装载的、未列入我省高速公路逃费黑名单、按全计重收费的货运车辆,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试行八五折优惠。(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二)取消普通公路收费。2017年12月31日24时起太平收费站取消收费。(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三)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推进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负担。(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四)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粤府〔2017〕90号文有关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奖补资金。市财政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补助17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企业达到股改和融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市政府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鼓励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引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组织动员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市政府金融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湛江银监分局、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六)建立完善湛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与融资对接平台,开展“互保金”贷款业务,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互联网+信用三农”试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2.0%,支持粤财普惠金融(湛江)融资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局负责)
(二十八)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深入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对资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允许非关键性材料后补,并指派专人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九)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模式,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省统一部署,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加快对接省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全面清理中介市场保护政策,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破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取消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2017年底前再取消、放开、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清单动态管理,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实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市编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一)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权责对等、能放则放”原则,通过委托等形式积极稳妥向湛江奋勇高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服务权责事项,进一步激发经济功能区活力。落实《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下放市直辖和区属工业园区有关行政审批等事项和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6〕44号),授权委托工业园区驻地行政部门(机构)行使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在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整合我市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和压减审批时限,努力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局,湛江奋勇高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
(三十二)开展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实行“先建后验”,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各区(含湛江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范围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不敏感的产业项目(不含商业和房地产项目),且符合湛江市产业规划的工业项目及其他优质项目开展试点。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依规作出书面承诺,自主开展勘察、设计、评审等工作。通过开工前备案登记后,可自主开展施工,施工过程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接受全过程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全面验收。(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三十三)市级一定规模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实施。对已办理规划、环境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符合《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6〕46号)或《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试行)的通知》(湛建管〔2017〕86号)条件的,可先办理项目开工建设手续,满足法定条件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三十四)实施“先证后核”的审批模式,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缩短办理时限。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便可先领证。(市质监局负责)
(三十五)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汇聚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涉及经济运行和工业企业的数据,采集或汇聚各类工业产业、行业、企业、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据,构建工业经济运行、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等多个应用场景,为政府、市场主体提供决策支撑,全面提升工业大数据在政府治理和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水平。在工业经济运行方面主要是动态监测工业经济运行情况,预判发展趋势,有效应对经济运行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迫切问题,合理引导产业集聚,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有效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三十六)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十七)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十八)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市城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十九)推进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加大对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扶持力度
(四十)对装备制造、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制造业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予以重点支持,对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十一)充分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制造业的研发、中试、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支持。在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的智能化、自动化改造和设备更新等专题中重点扶持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按设备购置款的上限(30%)予以补助。制定实施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四十二)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取省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资金支持。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市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四十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实施《湛江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计划(2017—2020年)》,到2020年,力争实现超过60%规模以上传统工业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机器人应用得到极大推广。以廉江小家电和吴川羽绒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我市农海产品加工、小家电、制糖、家具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食品制造、医药、羽绒、塑料鞋、建材等一批发展潜力大的产业提升规模、效益和竞争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各牵头单位要于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按规定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