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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1-16 11:01:12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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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湛江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粤环〔2018〕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发〔2018〕28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倒逼企业发展转型,提升全市城乡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多赢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市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督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形成合力。各级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职责有争议、冲突的事项,所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解决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三)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力切”的做法。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完善整治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2018年11月底前制定本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已制定方案的要与本方案进行衔接完善,进一步扩大排查和整治范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整治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进一步摸清本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个)企业(场所)情况,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 (场所)综合整治清单,逐一明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改造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配合。

  (三)开展集中整治。各地要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湛江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2.     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辖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湛江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和辖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湛江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专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并要在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要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配合。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建立整治清单阶段(2018年9月2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尽快完成全面排查工作,并填写《“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审核形成全市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9月26日—2019年9月30日)。2018年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的4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整治工作清单确定的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一并报送。市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在整治期间,确因实际需要调整“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处置分类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把关,并按季度报市环境保护局。对整治期间新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各地应参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另行建立动态管理清单,进行集中整治,并确保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新增清单需报送,并纳入整治完成情况抽查验收范围。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2019年9月15日前形成工作总结并按要求上报。各地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组织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抓紧成立本辖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牵头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整治。各地要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排查整治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集中办公,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级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分工,加强跟踪督导,及时指导、帮助各地解决

实际问题。

  (三)加强激励督导。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按程序纳入相关涉环境保护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相关扶持政策中予以倾斜。对排查不到位,报送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

  附件:

       1.“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

  2.“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

  3.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4.填表说明

  

  附件1:

  “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县(市、区)

  乡镇街

  工业企业(场所)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经度

  纬度

  行业类别

  企业规模

  主要原料

  主要燃料

  主要产品

  存在问题

  改造具体措施

  计划完成时间

  是否属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

  责任

  部门

  实际完成时间

  备注

  一、拟关停取缔类企业

  1

  …

  二、拟整合搬迁类企业

  …

  三、拟升级改造类企业

  …

  

  附件2:

  “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县/市(区)

  乡镇街

  关停取缔企业数量(家)

  整合搬迁企业数量(家)

  升级改造企业数量(家)

  合计

  位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数量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附件3:

  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序号

  单位(部门)

  职 责 分 工

  1

  发展改革

  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等要求,严把政策及审批关,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2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依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3

  公安部门

  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4

  国土资源

  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5

  环境保护

  部门

  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城管、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7

  水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依法查处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责令改企业限期恢复原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

  农业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9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的国有企业进行查处。

  10

  工商部门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准注销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1

  质监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2

  安全监管

  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4

  供电部门

  负责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5

  其他有关部门

  对属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4: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详见附表1)

  应按照拟关停取缔类、整合搬迁类、升级改造类的方式对本地区排查摸底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分类填写。

  1.县(市、区):具体填写到县(市、区)。

  2.乡镇街:具体填写到街道(乡、镇)。

  3.工业企业(场所)名称:填写“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注册全称。如未注册或无名称,以行业类别简要表述填写代称。

  4.组织机构代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写。

  5.地址:与县(市、区)和乡镇街相衔接,填写到单位或门牌(院)号(楼、单元、房号)。

  6.经度:此项必须准确填写,特别是详细地址不明确表述的。例如:东经118°28'37"。

  7.纬度:此项必须准确填写,特别是详细地址不明确表述的。例如:北纬36°8'28"。

  8.行业类别: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行业类别填写类别名称。

  9.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规定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填写企业规模。

  10.主要原料:填写用量最多的1种主要原材料。

  11.主要燃料:填写煤、油、气3种燃料中的1种主要燃料。

  12.主要产品:填写产量最多的1种主要生产产品。

  13.存在问题:按照《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界定,填写存在的问题。

  14.改造具体措施:简要填写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照存在问题所采取的具体改造措施。可分别填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两断三清、完善设施、完善手续等。

  15.计划完成时间:填写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的计划完成时间。

  16.是否属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填写“是”或“否”。

  17.责任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按照责任分工,明确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单位)。

  18.实际完成时间:填写实际整治完成时间。

  19.备注:清单已填报,后续有必要调整的,可在备注中注明。

  二、填写《“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详见附表2)

  1.县/区:具体填写到县(市、区、管委会)。

  2.乡镇街:具体填写到街道(乡、镇)。

  3.关停取缔企业数量(家)、整合搬迁企业数量(家)、升级改造企业数量(家)、合计:对照《“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按上报时间分别填写应完成、已完成整治数量和各完成比例,并填写各项合计数。

  4.位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数量:按上报时间分别填写位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内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应完成、已完成整治数量和各完成比例。

  三、其他有关要求

  1.“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是落实整改销号制度的台账清单。清理整治阶段,每次上报整治工作进度时,用黄色标识整治清单(Excel电子版)中之前已完成整治的工业企业(场所),用绿色标识本次完成整治的工业企业(场所)。

  2.确有必要调整之前已完成整治企业清单内容的,须在备注栏中简要说明情况,并注明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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