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良好载体。省委、省政府对各市下辖县(市)园林城市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并把创建工作纳入各市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范畴。原省建设厅于2007年印发了《广东省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和《广东省园林县城标准》。为促进各县(市)创建广东省园林城市(县城)活动深入开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把各县(市)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工作情况纳入各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分(具体指标要求另行通知)。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措施到位,广泛发动,工作务实,使创建园林城市活动能扎实开展,富有成效,全面推动本县(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新台阶。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和《广东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和《广东省园林县城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开始接受申报,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七年一月五日
广东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参照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实行申报制,全省各城市(包括各设市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省级园林县城。
二、申报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
(一)城市人民政府已批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实施2年以上,制定了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计划;
(二)城市人民政府对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广东省园林县城标准》,认为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三)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省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评审当年的4月份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由省建设厅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提出评定意见,命名“广东省园林城市”、“广东省园林县城”。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二)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3.按照《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广东省园林县城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4.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的说明;
5.创建工作的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考核办法
省建设厅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绿化情况、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城市,省建设厅命名为“广东省园林城市”、“广东省园林县城”,颁发奖牌和证书。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广东省园林城市(县城)”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广东省园林城市(县城)”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广东省园林城市(县城)”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城市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搞好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建设园林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民动员、社会参与。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搞突击、一阵风,要做到认识统一,领导重视,措施到位,工作务实,使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和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
创建活动和全民工作动员有力、组织健全、政策到位、成效显著;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工作到位;
(五)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 , 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规划设计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三)城市常用植物以乡土树种及乔木为主,乔、灌、地被植物相结合;
(四)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
(一)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二)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四)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沿街店铺招牌整洁美观。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3年逐年增长;
2.具备航空遥感技术资料,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建成区绿化
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
省级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100万以上人口城市 | 50—100万人口城市 | 50万人口以下城市 | |
人均公共绿地(㎡) | 7 | 7.5 | 8.5 |
绿地率(%) | 30 | 32 | 34 |
绿化覆盖率(%) | 35 | 37 | 39 |
3.近3年内获国家、省有关部门奖励表彰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少于2个。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主次干道的达标率应在80%以上;
2.城市范围内基本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河、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3.停车场、人行道、游览路等,积极采用透水性地面铺装材料。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管理良好,设施保持完整。
(四)单位绿化
1.城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已获“花园式、园林式单位”称号,占总数的5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85%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3.各单位和居民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墙面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70%以上,并且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栽植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效明显,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公园建设
1.公园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生态优先原则,绿化种植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水平高,维护管理良好;
2.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了有效保护;
3.拥有面积大于5公顷、绿地率大于60%的公园5处以上。
(七)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每年完成,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八)公共绿地建设
1.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利用率高,维护良好,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公共绿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要求;
2.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九)立体绿化
垂直绿化普遍开展,积极推行墙体、护坡、阳台、屋顶等绿化,景观效果好。
五、园林绿化管理
(一)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建立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到位,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发生;
(三)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列入城建资金使用计划,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四)注重园林绿化科研工作,科研资金投入逐年增加,科技成果及转化成绩显著;
(五)本城市有完善、规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考核细则,并得到有效实施;
(六)已完成古树名木普查,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建档立卡挂牌,保护资金到位,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六、生态建设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特自然、文化风貌;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环境效益良好;
(三)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0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40%以上。
七、市政建设
(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0%以上,污水处理率45%以上;
(二)燃气普及率75%以上;
(三)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8辆(标台)以上;
(四)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道路亮灯率95%以上;
(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
八、特别条款
(一)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编制,或未按规定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未落实绿线制度的,均不予验收;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验收。
广东省园林县城标准
1.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2.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3.完成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严格实施,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建立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4.公共绿地布局合理,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38%、建成区绿地率3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
5.注重县城风貌的保护,突出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6.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75%以上,县城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7.至少有两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面积在2.5公顷以上,公园绿地率6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8.县城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各占50%以上;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9.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0%,尽责率在75%以上;组织开展了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10.广场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50%以上,建筑小品、雕塑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历史文化风貌,立体绿化效果明显。
11.县城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12.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5%以上,污水处理率50%以上,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0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13.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85%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县城照明科学合理,道路亮灯率95%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园林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