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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29 20:20:30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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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我市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要严格依法执政,按照现有的征管程序执行,严禁出现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的情况。认真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制定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延长我市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浮动费率时限,明确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档次标准,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对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调整,保持企业社保缴费成本总体稳定。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和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再统一下调缴费费率30%,实施至2020年底。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负责)

  (二)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用工量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各地要对重点骨干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实施重点用工监测,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市每年组织10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统筹利用好省内省外劳动力资源,全市每年组织40场以上市内“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5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支持外省(区)在我市设立劳务工作站,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与劳务需求量较大的企业联系,了解企业具体用工需求和劳动力的就业需求,搭建平台促进劳动力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2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业,按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积极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加大政府购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就业补助资金给予800元的补助。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引导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集聚,重点打造一批有核心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加大扶持创业补贴力度。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来源,可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失业保险基金储备后,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10%左右比例资金用于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个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吸纳和支持高新型、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项目入场,鼓励创业项目与产业对接,创业与创新结合。鼓励各县(市、区)、驻湛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尤其是建立一批主要面向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其中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基地的,按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落实创业孵化补贴,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鼓励和支持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每年培养1000人次,带动5000人以上创业就业。深入实施“领头雁”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养计划,增强创业带头人、返乡创业青年、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等群体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贫困地区产业特点积极开展创业项目对接,带动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九)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通过举办大赛选拔项目资助、落地项目选拔资助或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等途径,对我市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资助。具体产生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事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支持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十)积极开发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规划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落实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进一步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残疾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额度的2/3给予。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技能培训与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并轨运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技能培训补贴工种目录,放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技能鉴定报考条件,补贴标准按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40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5场以上。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负责)

  四、积极实施培训

  (十三)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

  1.落实劳动技能培训补贴。各地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市每年补贴1万人次以上。定期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落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达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均可按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根据省的规划部署,推动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臵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负责)

  五、开展困难群体就业帮扶

  (十四)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对省、市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认补贴金额,具体操作办法按省的规定执行。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地要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臵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本条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湛江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五)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录用人员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负责)

  六、强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

  (十六)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现就业数据与省、相关部门实时联网、信息共享、交互验证,切实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七)加大创业指导力度。不断壮大创业项目库,每年定期向社会征集优秀创业项目入库,为有创业意愿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项目支撑。不断完善创业导师志愿团管理制度,充实团队,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及专家、学者参加创业志愿服务,提供创业指导和帮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促进产业就业协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九)抓好政策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宣传资料、讲座、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要加强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培训,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附则

  (二十)施行时效。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政策解读: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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