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部署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要求,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17类交易项目。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级平台暂未具备交易条件的,应督促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应及时归集到信用广东平台。
二、未纳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交易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上述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且满足交易服务范围的情况下,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进入平台交易。
三、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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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8日
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规模标准及范围 |
行政监督部门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交通运输工程 |
交通运输部门 |
水利工程 |
水利部门 |
其他工程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2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
土地使用权交易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交易 |
3 |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产权 |
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按照《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国有资产租赁权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 |
财政部门 |
4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项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
财政部门 |
分散采购项目 |
5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
商务部门 |
6 |
海洋资源交易 |
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
7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8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全部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9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10 |
排污权交易 |
定额出让排污权 |
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
生态环境部门 |
公开拍卖排污权 |
11 |
碳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权交易 |
全部 |
生态环境部门 |
12 |
用能权交易 |
用能权交易 |
全部 |
能源部门 |
13 |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全部 |
司法部门 |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
14 |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 |
药品采购 |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
医保部门 |
医用耗材采购 |
15 |
河流资源交易 |
河流、经营性河城、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
全部 |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 |
河砂开采权出让 |
全部 |
水利部门 |
水权交易 |
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
水利部门 |
16 |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 |
全部 |
自然资源部门 |
17 |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的选取 |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