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湛江市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修订条款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机构: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6-14 10:28

  2022年4月15日,我市正式实施《湛江市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湛府规20225以下简称《留用地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和批示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留用地管理,需对《留用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为使留用地管理政策更加符合我市实际,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现我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对《留用地实施细则》有关修订条款的意见建议。条款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一、《留用地实施细则》标题修改为:湛江市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

  二、《留用地实施细则》第(一)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后面加上“成片开发范围内的非公益性用地”。

  三、《留用地实施细则》第(三)点“留用地用途原则上按用地报批具体项目主用途确定,安置比例为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具体比例根据规划用途、安置方式等因素确定:留用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按10%比例安排留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等用途的,按12%比例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方式补偿的,按15%比例核算留用地。修改为:“留用地实物安置的,原则上按用地报批具体项目主用途确定为商服、工矿仓储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安置,安置比例为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核算。留用地折算货币方式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核算留用地面积“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地报批时......按原承诺、批准文件或留用地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比例执行”后面加上“安置用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四、《留用地实施细则》第(六)点“征地报批主项目为公共利益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留用地在货币补偿基础上增加20%补偿”,删除“为公共利益用地”。

  五、《留用地实施细则》第(八)点第5小点“县(市)的留用地安排和供应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县(市)、 湛江经开区东海岛(含硇洲岛)区域内的留用地安排和供应由县(市)人民政府、湛江经开区管委会批准”。

  六、《留用地实施细则》第(九)点第1小点“市辖区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市辖区范围〔 不含湛江经开区东海岛(含硇洲岛)〕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留用地实施细则》第(十四)点第三款删除“住宅用地70年”。

  八、《留用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点“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解释,有效期2年。本细则实施后与上级新制定的留用地政策相冲突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解释”。

  九、《留用地实施细则》第(二十)点“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湛府〔2015〕9号)废止。”修改为:“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后与上级新制定的留用地政策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公告时间自2023614日至713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反馈,通过实名形式反馈的意见建议,我局将视情况优先研究采纳,可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也可通过电子邮箱:qwaszx303@163.com,电话:0759-3399026

  感谢广大市民朋友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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